
(一)宣传表彰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以及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个人和社会团体,营造倡导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奖励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在危急关头抢救他人或在抢险救灾中贡献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负有特定职责的在职政法干警在执行公务期间不适用本章程,县特勤巡防队员、创安巡防队员和镇乡专职巡防队员、消防协警及各单位、学校保安所做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章程。 (三)对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牺牲的政法干警、专(兼)职巡防队员、义务巡防队员、保安、协勤、治安积极分子、干部群众的家属进行抚恤,对牺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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